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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晋国税征发[1995]5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要求及时报告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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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5 10:5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晋国税征发[1995]5号
文件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晋国税征发[1995]5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要求及时报告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1-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要求及时报告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5]5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要求及时报告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5]5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37号《关于要求及时报告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一九九五年起,凡是查获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各地市向省局报告时间以案发后5日内,先报告基本案情(报告主要内容按附件规定要求执行),调(侦)查处理完毕再报结案报告。对大案、要案要随时上报案件查处进展情况。
  二、凡以前没有报的案件,务必于2月底前补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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