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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 晋国税流一发[1995]13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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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5 10:4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晋国税流一发[1995]13号
文件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 晋国税流一发[1995]13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6-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晋国税流一发[1995]13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晋国税流一发[1995]13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4号《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对文中第一条 的规定补充明确如下: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货物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凡掺兑量在30%(不含30%)以下的。仍按原省税务局晋税流发[1994]第42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与此同时省国税局晋国税流发[1995]16号文中第七条规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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