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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晋国税流一发[1995]23号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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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5 10:3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晋国税流一发[1995]23号
文件名: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晋国税流一发[1995]23号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9-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晋国税流一发[1995]23号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晋国税流一发[1995]23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41号《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89号文《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曾以晋国税流一发[1995]1号文件予以转发,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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