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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晋国税征发[1995]64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焦管理站使用票据及征税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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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5 10:3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晋国税征发[1995]64号
文件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晋国税征发[1995]64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焦管理站使用票据及征税事宜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12-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焦管理站使用票据及征税事宜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5]64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焦管理站使用票据及征税事宜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5]64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同研究,现将我省煤焦检查管理站等管理部门税收事宜及使用票据通知如下:
  一、煤焦检查管理站等管理部门在收取货款(指量差、价差收入)的同时,与货款一并收取的其他价款,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凡不与货款作为一项收入而收取的其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三、凡收取的货款和与货款一共同时收取的其他价款,必须使用国税系统管理的票据。
  四、不与货款作为一项收入而收取的其他费用,必须使用地税系统管理的票据。
  以上通知,请各地国税、地税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上报省国税局和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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