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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晋国税流二发[1995]3号 山西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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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5 10:4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晋国税流二发[1995]3号
文件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晋国税流二发[1995]3号 山西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3-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国税流二发[1995]3号

山西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国税流二发[1995]3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平朔涉外分局、山西省税务学校、大同培训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30号文《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反馈省局,有关具体实施办法,省局将随后下发,各级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具体报表报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县(市)国家税务局于季末10日前汇总上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地(市)国家税务局于季末15日前汇总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属于典型案例的资料要随同报表一并上报。由于第一季度已临近结束,故经研究决定,从二季度开始报送报表。
  2、报表要严格按照文件所附报表的格式、栏目、大小填制,各地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增加栏目或减少栏目。需要增加的内容另附说明。报表由各地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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