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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星] 【2020年10月19日】案例分析:香溢融通(600830)证监会60万顶格处罚-虚增利润(隐瞒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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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小法财报笔记
标题: 案例分析:香溢融通(600830)证监会60万顶格处罚-虚增利润(隐瞒担保)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1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E3Njc2OA==&mid=2247483764&idx=1&sn=39ed969f703151c41b46822faf126495&chksm=a6fdc95b918a404dc69d2e615559a635366b6c115c86fb871166f24002c4614e877f41d5509c#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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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个旧证券法下60万顶格处罚的案例,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香溢融通”或“上市公司”)通过隐瞒担保交易安排的存在,虚增2015年度利润总额1.03亿。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开出60万顶格处罚的罚款单,对董事长、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下达5年、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组织者和决策者总经理更是终身禁入证券市场。

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隐瞒整体交易中部分重要合同,以此财务舞弊虚增利润,在实践中并不鲜见,虚增的利润总额1.03亿可能也不算“特别巨大”。在小法看来,本案之所以被证监会顶格处罚,一个重要原因是上市公司在被上交所问询后,仍隐瞒担保交易安排的存在并且隐瞒持续数年;此外,在上交所要求会计师、律师发表意见时,上市公司提供给会计师、律师大量错误和误导性信息。
让我们来回顾本案中上市公司被上交所问询的始末。

上市公司披露、隐瞒的交易情况

上市公司披露的交易:
1)2015年12月28日,上市公司下属公司香溢投资通过签订《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资管产品收益权4000万份额的收益,作价6000万转让给非关联方开泰投资;
2)2015年12月3日,上市公司下属公司香溢金联通过签订《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收益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资管产品收益权2000万份额的收益,作价4300万转让给非关联方九牛投资和超宏投资。
上市公司隐瞒的担保交易安排:
1)在收益权转让的同时,上市公司通过下属子公司,与前述三家受让方签订《担保服务合同》,为前述转让方香溢投资、香溢金联提供担保,承诺资管产品清算后,若所得分配款少于转让价款及12%年化收益,差额由该等下属子公司补足。
2)2016-2017年,上市公司通过下属子公司虚构融资租赁业务、虚构投资项目等一系列操作,最终由香溢投资支付了两笔差额补足款3550万、2606万。
隐瞒担保交易的目的

为何上市公司要隐瞒担保交易安排?原因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的规定。依此规定,上市公司确认投资收益时,应通过比较资管产品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确认资管产品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受让方。显然,若上市公司不隐瞒担保交易的存在,上市公司无法确认该两笔投资收益,进而无法虚增2015年度1.03亿利润总额。
上市公司在2016年初上交所问询中的隐瞒

2016年初上交所发出2015年报事后审核问询函,在函中问及该2笔交易,要求上市公司补充披露:1)该两项收益权的计量依据;2)风险是否一并转移;3)会计师和律师发表意见。
而上市公司则明确回复“公司不承担已转让收益权的后续风险,已将资管计划收益权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交易对手”;会计师发表意见“符合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律师发表意见“《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及《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收益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等。
由上述回复可推断,上市公司自身并要求交易对方一并协同向会计师、律师隐瞒了担保交易的存在。
上市公司在2019年初上交所问询中的回复

2019年初上交所在关于会计差错更正事项问询函中再次发问,要求上市公司补充披露2016年未如实披露担保事项的原因,并请会计师发表意见。上市公司回复比较官方,“公司内控存在缺陷、制度执行不到位、内部监管不力,致使在日常管理中未能发现该担保事项”。
但从本次问询函会计师的回复来看,我们可见上市公司当初做了大量隐瞒工作,违法违规情节较严重。在此摘录一些要点,审计师称其:

  • 在对合同协议的审查上,未见与收益权转让相关的担保;
  • 取得时任上市公司总经理书面承诺函,该函称未向交易对手提供保底、保收益,未向交易对手提供财务援助;
  • 取得上市公司管理层及治理层书面沟通函,该函确认未向交易对手提供担保;
  • 取得交易中2家子公司(香溢投资和香溢金联)的管理层声明书,称未为交易提供担保;
  • 取得交易对手回复的询证函,确认无担保事项;
  • 与交易对手公章保管人、财务总监面谈,其确认无担保事项。



其他

在上市公司回复函中,也能看出公司内控存在重大缺陷,治理层、管理层合规意识薄弱。比如,时任董事长的辩解居然有一条,称其“一直在别处单位专职,上市公司董事长一职仅属兼任”!上交所对此回应当然是“仅为挂职反而证明未能履行应尽职责”。
此外,上交所在2015、2017年报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中,问及事项多达十几项,涉及客户行业集中风险、盈利模式、前五名客户和供应商交易金额大幅变动等等。虽然该等事项尚未有上交所、证监会的处分或处罚决定,但从上市公司隐瞒担保一事来看,该等被问询事项的披露合规是个很大的问号。

本文作学术交流但不构成律师法律意见,您可添加作者微信号进一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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