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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6日,证监会联合最高检发布12宗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内幕交易的就有3例,2例行政违法案,1例刑事犯罪案。为此小法开这个内幕交易系列,分析国内和SEC上市公司内幕交易监管案例,并以案例为鉴,提出一些企业内部建立内幕交易风控合规体系的建议。
先了解关于内幕交易的几个关键词。
证券法下内幕交易几个关键词
相关法规:2015年《证券法》、2019年新《证券法》
(1)内幕交易主体(2015年《证券法》第74条、2019年新《证券法》第51条(橘色字体)):
指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知情人包括:
- 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
- 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人员;
- 上市公司控股的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监高人员;
-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业务往来,可以获取上市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 上市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
-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监会、证监局工作人员;
-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对上市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2)内幕信息(2015年《证券法》第75条、2019年新《证券法》第52条(橘色字体)
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对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包括:
- 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o 经营方针、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o 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o 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o 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o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o 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o 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o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o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o 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o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监高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o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股权结构、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 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公司新增借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 公司放弃债权、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重要信息。
(3)禁止的行为(2015年《证券法》第76条、2019年新《证券法》第191条)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泄露该信息。
(4)行政处罚法律责任(2015年《证券法》第202条、2019年新《证券法》第191条(橘色字体))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1-10倍)罚款;单位负责人员警告,并处3-30万(20-200万)罚款。
刑事法律下内幕交易几个关键词
(5)内幕交易犯罪追诉和量刑标准
(将来应该会进行修改,与新《 证券法》的行政责任尺度相适配):
涉嫌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即达到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
1) 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
2) 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累计30万元以上的;
3)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累计15万元以上的;
4) 3次以上的;
5)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35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刑法》第180条第1款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
1)证券交易成交额250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150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75万元以上的;
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其他几个关键词
(6)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要综合以下情形,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予以认定:
- 开户、销户、激活资金账户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的时间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
- 资金变化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
- 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
- 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的;
- 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的;
- 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或者集中持有证券、期货合约行为与该证券、期货公开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显背离的;
- 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有关联或者利害关系的;
- 其他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情形。
(7)内幕信息敏感期: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
- 内幕信息形成之时: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 内幕信息公开之时: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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