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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定义商业贿赂:“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其中“财物或者其他手段”包括现金、实物、旅游、就业机会、招待等。在公司促销活动的合规风险评估中,促销奖励是“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或非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合规风险会有不同。即,促销奖励若是“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合规风险更大,合规评估的尺度也会更严格。
我们该如何界定“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呢?显然汇款、微信红包属于现金,那各类卡、券属于“现金等价物”吗?比如星巴克星享卡,或者中秋节月饼券?
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此作出定义,让我们从会计准则角度来看看“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是怎么界定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二条规定:“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由此可见,判断是否属于“现金等价物”,依照四个标准: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以及价值变动风险很小。基于此,笔者认为,就常理来讲,星享卡是“现金等价物”,而月饼券不是“现金等价物”。因为月饼券通常仅在中秋节期间使用,流动性比较差,较难变现或即使变现贬值也很大。但星享卡的使用并没有季节限制,流动性很大,而且容易以较小的折扣进行变现。当然,最终判断是否属于“现金等价物”,还需要阅读卡、券的具体使用条款条件后以作出判断。
既然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没有作明确定义,笔者认为,在商业贿赂合规风险评估的实操中,参考会计准则第31号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来进行法律分析,是合理可行的,且可操作性也较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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