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召开的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七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和第七届学术委员会会议上,多位财税专家围绕国内国际税收热点问题、国际税收学术研究问题展开研讨交流。本版摘编部分专家发言。

在全球化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的背景下,数字经济占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进一步提升,成为经济增长新引擎,税源也在发生相应转移,需要我们加强跨境服务贸易的增值税研究,完善相关制度。
一是加强消费地原则的落实。我国自全面推开营改增以来,初步构建了以消费地原则为核心的增值税框架,通过零税率和免税政策推动服务贸易出口。2024年颁布的增值税法规定,当服务或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销售方为境内主体时即产生纳税义务。用“消费地”替代传统的“劳务发生地”标准,更适应数字化交易特征,体现了国际通行的消费地原则。后续在制定增值税实施条例时,需要重点考虑境内和跨境增值税制度的衔接等问题。
二是强化数字平台的责任和义务。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境外实体向境内个人销售服务时,应遵循与向境内实体提供服务相同的增值税征收规则,即由购买方承担扣缴税款的责任。但是,鉴于个人消费者主动纳税的积极性普遍不高,企业面向消费者(B2C)跨境服务交易模式有效征税面临很大挑战。为此,对于依托数字平台开展的交易,应明确平台在税收征管中的主体责任,原则上将跨境B2C服务中涉及的数字平台直接视为纳税主体。近日出台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为提升税收征管的效率与可操作性提供了很好的抓手。但需要注意的是,跨境数字平台征管问题比境内平台更为复杂,其中还涉及信息报送跨境、数据安全等一系列问题,下一步有必要对跨境数字平台的责任和义务作更为清晰的界定。
三是完善购买方代扣代缴和境内代理人申报制度。我国增值税法规定,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实践中,跨境服务贸易往往较为复杂,购买方为大量的境内个人,购买方和境外机构配合履行扣缴义务并不现实。因此,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不失为一种可行方式。
四是加强跨境税收协作。应在增值税领域加强避免双重征税和双重不征税的国际合作。积极推动国际间建立跨境税收信息共享平台,构建以消费地原则为核心、规则透明、执行高效的全球增值税协调体系,为数字经济下跨境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近年来,数字经济已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为数字经济提供了新的核心驱动力。4月25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加快实施“人工智能+”行动。人工智能作为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在深刻改变人类生产生活方式的同时,进一步加速了工业经济时代向数字经济时代演进的步伐。
工业经济时代以基于大机器生产的公司制企业组织形式,以雇佣劳动为主体的就业形式,基于专业化分工的产业组织方式以及生产与消费在空间上的相对分离等为基本特征。
数字经济的发展,对工业经济时代的生产组织方式、生产要素的空间布局以及生产与消费的联结方式产生深刻的冲击和影响。生产的要素组合方式变得更加灵活,传统的劳动雇佣关系逐渐弱化,自然人作为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边界日益模糊,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着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税制改革、国际税收规则变革与征管协调等改革任务。
此外,随着数字技术,尤其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为税务部门提供了涉税信息搜集处理及纳税服务技术创新和流程优化的巨大空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的要求。税收征管的数字化转型是税制转型的基础和关键环节,将在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税制改革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发展数字经济是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关键环节,是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国际间科技、经济竞争的核心领域。在妥善应对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诸多挑战的同时,应从战略高度把握经济数字化转型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革命性变革带来的机遇。为此,应加快探索并逐步推进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税制改革,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的数字化转型,为提高我国科技、经济竞争力创造更好的条件。
当前,应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要求,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优化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从长期看,要密切跟踪数字经济,尤其是人工智能的发展对经济运行和生产方式的影响,加强数字经济时代税制及征管变革的趋势、路径和措施的研究,逐步探索推动基于工业经济时代的现行复合税制体系向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税制转型。

今年以来,美国政府主张将增值税纳入关税体系,考虑对实施增值税制度的国家加征关税。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品进入一国境内时,通常需要缴纳进口增值税。据此美国政府认为,进口增值税的性质与关税类似,是一种保护主义工具,通过抬高美国商品价格,阻碍美国商品出口,从而对美国企业形成不公平竞争。
正确认识特朗普关税政策,首先要理解增值税的中性特征。具体来看,增值税通过对商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征税,税负与增值率相匹配,并实行抵扣机制,有效避免重复征税。留抵退税等抵扣机制还能够消除因产业链分工等导致的税负不均,从而确保企业平等竞争。在跨境交易中,进口增值税具有非扭曲性,按照消费地原则,外国商品在进入本国市场时需缴纳与国内商品相同的增值税,以平衡国内外商品税负;本国商品在出口时享受退税或零税率,确保本国商品不含增值税地进入国际市场,从而提升本国商品的竞争力。所以说,增值税对跨国企业贸易的实际影响十分有限,跨国企业一般不会因增值税制度的差异而改变经营策略。
其次,增值税与关税存在本质区别。从制度目的来看,跨境交易的增值税管辖权主要涉及征税权分配问题,也就是生产国还是市场国征税;关税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内商品和产业,可视作一种贸易工具。从适用规则来看,增值税对国内外商品一视同仁,进口环节征收,后期流转环节可抵扣,而关税只在进口环节征收且不得抵扣。从经济影响来看,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商品适用统一的增值税税率,却可能适用不同的关税税率。可以说,增值税制度设计的重点在于消除贸易壁垒,关税则属于天然的贸易壁垒。
或许有人会提出,美国没有增值税,别的实施增值税制度国家的商品进口到美国,美国凭什么不能加征关税?这就需要看到,美国虽没有增值税,但有在零售环节征收的销售税,其制度目的和功能与增值税类似。从收入目的来看,美国销售税作为各州的主体税种,是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工具。从税收规则来看,外国商品进口到美国,虽不用缴纳增值税,但到零售环节,同样需缴纳销售税,而美国的出口商品也通常免于缴纳销售税,这与增值税出口退税机制相呼应。从税负转嫁机制来看,增值税和销售税都是按照消费地原则通过价格机制,由终端消费者承担税负。
另外,美国税制结构是以直接税为主体,销售税等间接税的占比并不高,这样的税制结构可以显著降低美国企业运营的费用成本。近年来,美国实施了一系列所得税优惠政策,如大幅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加大对研发活动的税收激励、对海外收入豁免征税等,进一步形成隐性的成本优势。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再对进口商品额外加征关税,将对外国商品和产业形成更大的竞争压力,从而扭曲市场选择,违反税收公平。
最后,还需要看到,造成美国贸易逆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美国去工业化进程削弱制造业竞争力、美元霸权与储蓄失衡加剧逆差等,这些与增值税制度没有直接关系,所以美国政府主张将增值税纳入关税体系,不符合经济原理、税制原理和国际贸易实践。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新业态为经济增长开辟了新路径,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意义深远。因此,加强新业态税收治理十分必要。
数字经济新业态在纳税主体、课税对象、税基、税率等税制要素方面,都表现出不同于传统业态的独特性。现行税制与新业态出现不适配性,难以对新业态进行有效的治理和规制。比如,在数据要素价值创造和数据资产涉税方面缺乏相应的税收规定,存在税基确认困难与征管困境,导致税收流失风险、税收地区间分配失衡等问题。
基于此问题,现行税制需通过优化调整乃至创新,构建新业态税制框架体系,适应新业态发展需要。
一是修订或增设增值税相关税目。针对新业态特征及其产业演进发展,借鉴国际经验,具体通过修订和增设税目等方式,明确纳入征税范围和不纳入征税范围的新业态,并进一步优化税目分类。
二是引入数字常设机构标准。常设机构的概念应与时俱进,将传统常设机构的“物理存在”特征扩展至“数字存在”特征,即将有一定数字联结度的经营机构纳入常设机构范围;增设数字常设机构,直接以数字特征作为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
三是优化税率结构。创新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方法,为不同新业态制定差异化的评估参数和调整系数,合理确定数据资产价值。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税率结构。由于新业态中既有头部平台企业,也有大量小微经营者,若适用统一的税率可能会抑制其创新活力。因此,设置多档次税率或是一种选择,但也要避免税率档次过多导致的征管成本增加问题。
四是税收共享机制调整与新型税权配置改革并举。在税收共享机制方面,探索根据各地数字经济比重,动态调整增值税分成比重。从长远看,应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实施分类分级税权配置改革,对全国统一大市场下的数字经济基础业态,如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维持中央统一税制;对具有地域特色的新业态,如区域电商平台等,在划归中央统一征收的前提下,可授权地方税务部门在一定幅度内拥有调整税率或灵活管理的权力。
五是探索建立数据资产课税制度。数据资产课税制度既要将数据资产交易视为征税的主要依据,又要对数据资产参与价值创造、收入分配的过程进行税收调节;既要对兼具“产消者”特征的自然人的各项收入实施个人所得税调节,又要关注数字企业、数字平台在价值创造与分配过程中的税款征收与税收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