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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发[2001]9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潮汕地区部分企业纳入正常税收监管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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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0 12:0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发[2001]99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发[2001]9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潮汕地区部分企业纳入正常税收监管范围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7-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潮汕地区部分企业纳入正常税收监管范围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1]9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潮汕地区部分企业纳入正常税收监管范围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1]9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潮汕地区部分企业纳入正常税收监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1]6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出口企业从《通知》所列供货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申请退税的,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按规定进行函调,认真核对有关电子信息,在退税单证真实、齐全并排除骗税嫌疑的前提下,可以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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