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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晋国税所发[1998]43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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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晋国税所发[1998]43号
文件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晋国税所发[1998]43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6-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工作安排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8]43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工作安排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8]43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195号)《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工作安排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两社”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工作进展情况,将有关工作事项明确如下:
  一、尚未完成资金核实工作的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按照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统一规定和程序抓紧进行资金核实和财务处理工作,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不留死角。
  二、资金核实工作完成后,各级国税部门要对前期工作进行重点检查、验收和总结。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1)资金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总结验收阶段的工作情况;(2)资金核实前后资产、负债、权益变动情况,重要项目的资金核实和财务处理情况及结果,要求用数字比较说明;(3)资金核实与财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三、各级国税部门对《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各项数据资料要进行分类、整理和汇总。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务必于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日前将《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连同资金核实工作总结一并上报省局。
  四、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规定与要求,对资金核实工作要进行考核、评比。请各地市于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日前提出候选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各一名,并附先进事迹材料,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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