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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局 鲁国税发[1999]41号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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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国税局
文件编号: 鲁国税发[1999]41号
文件名: 山东省国税局 鲁国税发[1999]41号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6-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国税局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1999]41号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1999]4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国客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举报奖励基金由各级稽查局管理,没有设立财务的,由机关财务代管,稽查局设专人负责资金的审批和发放,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做到手续完备。
  二、对举报人的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市、地国税局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基金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资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但需报经省国税局审批。
  四、《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税务违法案件奖励通知》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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