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晋地税发〔2009〕3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在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确定为:(一)开发项目位于太原城区和郊区的为15%。(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级市城区和郊区的为10%;位于其他地区的为5%。(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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