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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晋国税征发[1999]7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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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4 11: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晋国税征发[1999]7号
文件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晋国税征发[1999]7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3-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9]7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9]7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纳税人户籍管理,有效控制税源,针对各地在纳税户管理中存在管户交叉等问题,特做如下通知:
  一、纳税人户籍管辖划分的原则。全省国税系统各基层征收单位纳税户的管辖,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并结合现行财政体制进行管辖,具体管辖范围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省直属征收分局管辖所在地省级及省级以上预算收入的企业;
  (二)省辖市局和地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管辖市(地)级及市(地)级以上预算收入的企业;
  (三)各高新技术开发区管辖由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管理委员认定批准进入各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所有各类纳税户。
  (四)各县、市、区国税局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省地、市直属征收分局管辖以外的所有纳税户。
  二、税务登记户籍管理程序。各级国税机关在接受新办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管理时,除特殊规定外,要严格按照上述原则进行管辖,并严格执行下列程序:
  (一)省直属征收分局接受新办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时,需经省局审批;省辖市各直属征收分局、各城区局接受新办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时,需经市局审批;地区直属征收分局接受新办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时,需经地区局审批;县(市、区)级局所属征收分局、中心税务所接受新办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时,需经县(市、区)局审批。
  (二)纳税人经营地发生跨区变更、迁移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呈报审批机关,审批机关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批,到指定的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三)各级国税局一般授权征管部门审批,征管部门审批后,一律行文或以其它形式通知所属征收单位。
  (四)各征收单位不得擅自接受新办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一经发现,除按规定调整外,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各地市直属征收分局与县区局之间由于历史原因所形成的管户交叉管理等问题,一律按上述管辖原朔限期调整;涉及税收收入数额较大的,可一并调整税收计划;涉及预算级次数额较大的,需商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调整。
  四、几点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与清查漏征漏管户及税务登记证换证工作结合起来,对纳税人的户籍管理进行一次彻底清理整顿,通过清理整顿,将所有纳税户纳人计算机管理,详细记载有关纳税户情况,彻底纠正管户交叉、管户混乱、管户不清、管户失控等问题,切实搞好纳税人户籍管理。
  (二)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各级国税机关要定期对管户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违规税务登记行为的,及时进行纠正。
  (三)搞好清缴和资料移交工作。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管户移交前应由稽查局对移交管户近两年的帐务进行全面检查,移交时要做好移交管户的税款清缴、发票、证件缴销工作,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同时做到纳税户的档案资料详细、移交手续完备。
  (四)及时反馈信息。各地在开展纳税人户籍清理整顿工作中,要及时反馈信息,并在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将清理整顿情况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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