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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晋国税发[2002]26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有关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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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晋国税发[2002]26号
文件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晋国税发[2002]26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有关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2-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有关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2]26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有关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2]26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强化增值税管理,更好地适应金税工程工作要求,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就增值税有关政策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临时一般纳税人按增值税征收率征收税款的规定。即:不论新认定或已认定的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照进、销项税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已按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多缴的税款应在以后月份逐月抵顶。但对已被取消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不再结算税款。
对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期限仍为一年。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按照征收率开具,不得按照适用税率开具。凡纳税人取得的按适用税率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对税务机关按照适用税率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律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以前的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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