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15
  • Tax100会员 33536
查看: 722|回复: 0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晋国税函[2002]277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临汾供电分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问题的批复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9402
2020-6-24 10:5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晋国税函[2002]277号
文件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晋国税函[2002]277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临汾供电分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2-06-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临汾供电分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函[2002]277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临汾供电分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函[2002]277号
  全文有效
临汾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临汾供电分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问题的请示》(临国税流发[2002]46号)悉。关于临汾市供电分公司内设的输电工区、变电一工区、变电二工区、计量测试所、调度所等五个非独立核算直属单位,由于各种物料分别由直属单位直接购进、付款,其取得的专用发票上购货单位名称、地址、账号等与负责统一核算并缴纳税款的临汾市供电分公司名称、地址、账号不一致,造成临汾市供电分公司在申报纳税时,专用发票抵扣联上购货单位与申报抵扣单位名称不一致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因企业核算体制造成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上购货单位与申报抵扣单位名称不一致问题,今后必须规范企业行为,促使其完善核算体制,且严格按照增值税现行政策规定,专用发票抵扣联上购货单位与申报抵扣单位名称必须一致。对专用发票抵扣联上购货单位与申报抵扣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一律不准抵扣。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