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转发《关于继续实行的通知》的通知
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转发《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0年3月18日
各市科技局,太原、长治高新区,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高校:
科技部办公厅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该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对我省科普基地建设和向公众开放,开展科普活动具有重要意义。现将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科学技术部关于转发<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科办[2010]7号)(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