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58
  • Tax100会员 33140
查看: 632|回复: 0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4533
2020-6-23 10:4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unan.chinatax.gov.cn/hn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2430000002016021500013
发文单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文件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1-06-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失效时间:2014年01月07日
失效原因: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3号),现就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3号),加强对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税收管理。
二、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资料备案:
1、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证书复印件;
2、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3、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4、合同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主管地税机关对上述资料审查合格后,按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凡不能提供规定资料的,一律按照建筑业总收入金额征收营业税。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其施行。
特此公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