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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函〔1998〕7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改后如何计征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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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2 10:4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冀地税函〔1998〕71号
文件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函〔1998〕7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改后如何计征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8-04-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改后如何计征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1998〕71号

税乎注——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改后如何计征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1998〕71号
  全文有效
  1998.4.13
  张家口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出售全部或部分产权应如何计征房产税问题的 请示》(张地税二函〔1998〕1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对企业全部或部分出售职工住宅产权并全部核销固定资产原值的,不再征收房产税。
  二、对于企业出售部分职工住宅产权,并按出售的部分产权比例核销固定资产价值的, 按照企业拥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的余值计征房产税。
  三、对于房改后企业出售职工住宅产权但不作会计处理的,按原规定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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