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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函〔2005〕46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霸州市东部经济区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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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冀地税函〔2005〕46号
文件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函〔2005〕46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霸州市东部经济区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03-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霸州市东部经济区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冀地税函〔2005〕46号

税乎网注——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霸州市东部经济区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冀地税函〔2005〕46号
  全文有效
  2005.3.3
  廊坊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设立霸州市东部经济区并按工矿区标准征收地方税的请示》(廊地税发〔2004〕58号)收悉。霸州市东部经济区是经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县级经济区,南起中亭河,北至112国道(包括国道北侧1000米范围内),西起信安镇杨各庄村村西到王庄子乡王泊村的村级公路,东至辛章村村西到东段乡何家堡村再到堂二里镇格达村的村级公路。经济区占地218平方公里,现有人口25万,各类企业486户,年销售收入62亿多元,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经研究,同意对霸州市东部经济区自2005年1月1日起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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