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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1〕36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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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9874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1〕36号
文件名: 国税发〔1991〕36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1-02-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1〕36号


  财政部(87)财税字第55号《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座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的房产,1990年底前,免征房产税。”此规定已经到期。经研究决定,从1991年起,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一律恢复征收房产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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