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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地税函[2003]3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出租柜台租金收入征收城市房地产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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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8561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黑地税函[2003]3号
文件名: 黑地税函[2003]3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出租柜台租金收入征收城市房地产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1-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出租柜台租金收入征收城市房地产税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3]3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反映,对出租柜台取得的租金收入征收城市房地产税税负过重,企业经营困难,经调查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国税发[2000]44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将房屋内的柜台出租给其他经营者并收取租金的,应按租金计征城市房地产税”。该项租金中不包括水、电等代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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