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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税字〔1995〕7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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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0 10:3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ainan.chinatax.gov.cn/lawlibrary/yys/22957.j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财税字〔1995〕79号
文件名: 财政部 财税字〔1995〕7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8-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79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
  经研究决定,现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二、对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
   一般代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征税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同时废止。
  1994年对金融机构往来没有征收营业税的,不再补征营业税;已经征收了营业税的,不予退税,也不得抵顶以后年度应纳的营业税。
  四、除上述规定外,有关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的其他问题,仍应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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