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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6〕6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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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0 10:3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ainan.chinatax.gov.cn/lawlibrary/yys/22921.j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6〕67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6〕6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6-11-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679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博物馆”免税范围界定问题的请示》(厦地税政一〔1996〕11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款中所称的“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是指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博物馆。请你局按此条件严格界定,对其他虽冠以博物馆的名称,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不得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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