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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0〕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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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0 10:2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ainan.chinatax.gov.cn/lawlibrary/yys/24204.j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2000〕7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0〕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4-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70号

据部分地区反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97号)的规定,对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转让收入,应自1994年1月1日起征收营业税。但对外国企业1993年底以前与我国境内单位签订的转让无形资产合同,延至1994年以后取得的转让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不甚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外国企业1993年底以前与我国境内单位签订的转让无形资产合同,所取得的转让无形资产收入,无论何时取得,均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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