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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税〔2002〕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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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0 10: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ainan.chinatax.gov.cn/lawlibrary/yys/22676.j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财税〔2002〕75号
文件名: 财政部 财税〔2002〕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5-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收。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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