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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11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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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ainan.chinatax.gov.cn/lawlibrary/yys/22379.j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5〕112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11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11-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2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20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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