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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 粤税办发(1990)135号 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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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9 10:4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gds/1990-06/05/content_357bf33a4464434496e8f045563789a9.shtml
发文单位: 广东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税办发(1990)135号
文件名: 广东省税务局 粤税办发(1990)135号 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0年06月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粤税办发(1990)135号


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局一九九O年五月三日国税函发[1990]428号《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称:“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反映对保险合同以投保金额为计税依据的办法不尽合理,征管检查难度较大。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测算,并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决定作如下改进:
一、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
二、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本通知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省局明确:对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省局(89)粤税三字第006号转发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37号文规定暂按定额五元贴花,现改为按保险费收入的千分之一贴花。
请照执行。


广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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