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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冀财税〔2022〕9号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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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23 10: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冀财税〔2022〕9号
文件名: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冀财税〔2022〕9号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2-03-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冀财税〔2022〕9号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冀财税〔2022〕9号
  全文有效
  2022.3.21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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