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的通知
鄂财税发〔2022〕2号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的通知
鄂财税发〔2022〕2号
全文有效
2022.3.28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等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