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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发[1996]145号 关于对部分涉外经济凭证征收印花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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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ffggzs/2018-07/05/content_b31d5720254644c79700c3b4c90b7c49.shtml
发文单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穗地税发[1996]145号
文件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发[1996]145号 关于对部分涉外经济凭证征收印花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5-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部分涉外经济凭证征收印花税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6]145号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我市不少征收分局要求明确对外贸合同征收印花税的问题。由于对外贸合同印花税的减免税期已过,故应按政策规定,对外贸企业的外贸合同和涉外保险业务中进出口货物运输险、远洋船舶险、出口信用险的保险单据,以及外国保险公司之间再保险业务凭证征收印花税。
特此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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