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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函[2003]16号 转发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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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ffggzs/2018-07/05/content_01024d9529eb42b6a8b249b6a56ade42.shtml
发文单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穗地税函[2003]16号
文件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函[2003]16号 转发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2-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3]16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60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在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涉及资金变化而免征印花税的纳税人,需按纳税申报期限将免征印花税的资金分类向主管地税征收管理分局申报,各征收管理分局要及时将纳税人申报的资料录入征收系统,以掌握免征印花税的情况。
附件:1.粤地税函〔2002〕600号2.国税函〔2002〕94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2002年11月18日粤地税函〔2002〕600号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2002年11月4日国税函〔2002〕941号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广东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将上海、广东、浙江及江苏等四省(市)电信业务资产(含划转给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的地方国有农村电话资产,不包括特殊通信、国际出入口局和国际光缆资产)进行重组,成立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为了保证电信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对由此而涉及的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因广东、浙江、江苏及福建四省农话资产划入而导致增加的资本公积金,免征印花税。
二、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上海、广东、浙江及江苏四个省级子公司新设立的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
三、上述公司在重组上市过程中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四、上述公司免税资金在重组上市过程中经评估发生的资产增值转增资本公积,及今后新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按有关规定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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