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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04〕11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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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gds/2004-01/19/content_51bf08704831458fa67bf59067974e7f.shtml
发文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财法〔2004〕11号
文件名: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04〕11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1-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04〕11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财税[2003]l83号文件的执行起始日期为文到之日。
二、 对于已改制的企业,凡符合财税[[2003]183号规定条件的,已征的印花税不予以退还,未征的印花税不予以追征。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一月十九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

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企业改制的指示精神,规范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现就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 关于资金帐簿的印花税
(一) 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二)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朱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工。
(三) 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四) 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五) 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二、 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己贴花的,不再贴花。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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