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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外字〔1994〕8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高尔夫球俱乐部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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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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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8 10:5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ZooxSELpvml1zx7eww/c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外字〔1994〕82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外字〔1994〕8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高尔夫球俱乐部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10-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高尔夫球俱乐部税收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外字〔1994〕8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514号《关于高尔夫球俱乐部税收问题的批复》称:“关于高尔夫球俱乐部会员费收入如何判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税收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俱乐部会员入会时一次性缴清的入会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赁据的当天”,无论该项收入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以取得收入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对于俱乐部取得的类似于会员费的收入,应合并作为会员费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俱乐部向会员收取的会员资格保证金,在会员退会时全额退还的,如果是帐务上直接冲减营业收入的,可以从当期的营业额中扣除,不计算征收营业税。对保证金的存款利息收入应计入营业利润中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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