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
内地税一函〔1995〕17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内地税字[2007]198号),本文自2007年7月8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65号对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