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业务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一函〔1995〕154号
巴盟地税局:
你局巴地税一字[1995]164号、167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运输企业向旅客收取的客动附加收入征税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经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坐和价外费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据此,对运输企业向旅客收取的额运附加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计算应纳税额。
二、破产企业以不动产抵债征税问题,巴盟杭锦后旗农畜产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根据《破产法》规定,旗人民法院宣布该公司破产,并将企业的全部财产按法律程序进行裁定,依法分配给债权人, 以不动产抵债形成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破产已不能以一种企业的形式而存在,不是《条例。所指的单位,经法院裁定,以不动产抵债,虽然产权转移,但不属营业税纳税人的范围,所以不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