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交易所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7〕10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区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的管理,维护交易秩序,促进健康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内政办发[1997]20号),按照通知精神,根据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经我们共同研究,现对全区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的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车辆交易所按规定收取的转籍过户费、车辆评估费、车辆鉴定服务费、以及其他服务费等,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按“服务业”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各地车辆交易所从事的异地车辆交易业务,凡车辆销售原票(交易票)原出(转给购买者),只收取管理服务费用的,应依“服务业”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7年6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