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8〕10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区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超税负返还的适用范围、审批程序及权限仍应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地税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增加税负退税有关总是规定的通知》(内地税发[1997]1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地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超税负返还的报批工作应于1998年度终了后30日内结束,五年返还收尾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做好五年返还情况总结,统计返还税款总额,并于1999年3月底以前报区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8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