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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发〔1998〕34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蒙古电话号簿公司销售调拨电话磁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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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8 10:4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ZOX7wZWjFOZQ5v2xrgQv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函发〔1998〕347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发〔1998〕34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蒙古电话号簿公司销售调拨电话磁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8-10-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蒙古电话号簿公司销售调拨电话磁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函发〔1998〕347号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内蒙古电话号簿公司销售调拨电话磁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呼地税政一字[1998]24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电话磁卡是预收电话费的电子载体,其销售收入在通信业财务核算上计‘预收款项”。电话磁卡在用户实际使用时由磁卡话朵(设备)自动按时计取话费,实现收入并计缴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内蒙古电话号簿公司销售调拨电话磁卡业务不应征收营业税。对其随调拨销售磁卡时加收的手续费,应按营业税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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