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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财税字〔1999〕777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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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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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FOOrbe/J7PuQ7+TrMnKuc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财税字〔1999〕777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财税字〔1999〕777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8-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字〔1999〕77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37号)转发给你们,并研究决定,农发行自治区分行及以下机构缴纳营业税,仍按5%的税率由自治区分行汇总集中缴纳,缴入自治区级金库。具体征收管理由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管局负责,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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