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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财税〔2001〕193号 内蒙古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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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ZTpHKwD+SDf7ICqm/eoFi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财税〔2001〕193号
文件名: 内蒙古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财税〔2001〕193号 内蒙古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1-03-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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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
内财税〔2001〕19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有关问题按照批复各规定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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