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部门所属的公路工程施工单位从事公路维修、养护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函〔2002〕43号
自治区地税局呼和浩特税务稽查分局:
你局《关于对交通部门所属的公路工程施工单位从事公路维修、养护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是否仍然执行的请示》(内地税呼稽字[2002]4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4]1号)“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原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条例(草案)及其细则作出的各项征税规定、减免税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一律废止”的规定,内税一字[1990]784号文件已停止执行。对交通部门所属的公路工程施工单位从事维修、养护业务应按新税制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