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联通内蒙古分公司租用CDMA网络经营移动通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3〕25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近日,区局接到一些地区有关联通内蒙古分公司取得的CDMA网话费收入如何计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联通内蒙古分公司租用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的CDMA网络经营移动通信业务,并由联通内蒙古分公司统一向用户收取的话费收入,在计征营业税时,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四款“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以联通内蒙古分公司经营CDMA移动通信业务取得的话费收入减其向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支付的网络租凭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