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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3〕1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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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TtwvLe6P1z4UdJgWqb9b0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流字〔2003〕115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3〕1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11-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3〕11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3]12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培训,领会文件精神,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税政部门牵头,信息中心、稽查局和征管部门共同组成的办事机构,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推行和高效运转。
  二、根据我区地税系统网络建设状况,对国、地税货物运输发票数据信息的传输采取旗县级交换模式,各盟市国税局要对所属旗县级征收局的信息上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比对信息及时上传和安全完整。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税款抵扣政策。对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之前开具的运输发票,其抵扣范围仍按自治区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纳税人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填制《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对于比对不符的运输发票,由主管国税部门立即追回有关规定将另行通知。
  四、各地国税机关在贯彻执行文件过程中,要主动加强与同级地税部门的配合,并对本地区此项工作中的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各盟市国税局务于12月25日前将贯彻执行情况书面上报区局流转税管理处,同时抄服信息中心、稽查局和征收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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