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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4〕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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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7 11: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10214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字〔1994〕10号
文件名: 财税字〔1994〕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6-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4〕10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4〕42号文件)的决定,现就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说的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和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三、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应持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四、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文下发之前已征收的营业税退还给科研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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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4〕10号  发表于 2021-3-18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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