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科发计字〔2004〕39号
各盟市科技局、国家税务分局、地方税务分局:
随着我区技术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结合中共中央加强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精神及《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现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审批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当前技术市场管理和税收征管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规范技术性收入的减免税审批程序。并配合科学技术部统一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在我区的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免税范围
(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的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研究、分析评价报告的行为。
技术服务是指以技术知识为其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行为。
(二)对农业、牧业、林业生产中的机耕、排灌、植保、病虫害防治,以及生态环保相关的技术培训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营业额为:
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免征营业税。
(四)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农村的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镇)、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动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七)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科技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九)软件开发企业的处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该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可以税前扣除。
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程序
1、验查《技术贸易证书》
2、已签定技术合同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完整、有效的书面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向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授权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3、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符合“四技合同”的要求的技术合同,给予分类、编号及认定、登记,并出具相应的审核证明。
4、单位或个人持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可以向当地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技术交易奖酬金”审批手续。
三、税务机关减免税程序
1、技术卖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效的、加盖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合同专用章的技术合同登记表、登记证明和合同文本(一式三份);
2、在2004年7月1日前,经自治区科技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仍由单位或当事人向主管税务局提出免征营业税申请,并报请自治区地税局审批;
3、在2004年7月1日后,旗县级地税局对纳税人上报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以及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服务合同和有关证明材料实行备查制度,并作为纳税人的基础纳税资料加以保管。旗县级地税局要及时将享受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按户、按年度将相关情况和免征营业税金上报盟市地税局政税备查,自治区地税局对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合同,不再进行审批。
4、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的有效书面合同(中、英文技术合同书)、纳税人或其授权人局面申请,以及自治区科技厅审核意见证明,经自治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5、未经申请认定登记、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以及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不得享受上述技术交易的税收及奖励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依据的政策法规
各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和《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自治区各国税分局、地税分局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做好减免税检查工作,凡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一律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中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上述规定不符的文件,一律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4年1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