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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5〕17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巴彦淖尔市农管局实行两田制改革后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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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gqLqqFj0ff2RCFNR0Jznc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字〔2005〕172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5〕17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巴彦淖尔市农管局实行两田制改革后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07-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巴彦淖尔市农管局实行两田制改革后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5〕172号

巴彦淖尔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市农管局实行两田制改革后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巴地税发[2005]188号)收悉。经研究,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批复如下:
  你市农管局为了解决职工社保问题,推行“两田制”改革,将土地划分为社保田和租赁田。社保田配置给已加入社会养老保险的农牧场在册在职职工,作为统筹单位和个人每年应缴纳社保费的补偿;租赁田用于对农场职工和长期居住农户租赁经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的规定,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比照“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的规定执行。因此,对农管局推行“两田制”改革出租土地免征营业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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