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内地税〔2006〕179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10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认真学习总局文件精神,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收管理,确保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关房地产税收收入和相关情况的分析工作,仍按区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后房地产税收分析工作的通知》(内地税一函[2006]4号)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6年6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