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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6〕419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公司销售林地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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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Yq65V4D0p3kQvfI/W8Hro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字〔2006〕419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6〕419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公司销售林地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6-12-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公司销售林地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6〕419号

赤峰市地方税务局、通辽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部分地区反映,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公司在我区通辽、赤峰等地从事林业生产和经营,即通过承包一定年限的农民宜林荒地,进行植树造林。公司营林后,再将其承包境风的林木对外销售,并为购买方办理林权证。对此是否征收营业税,难以准确把握。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一、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公司将其承包境内种植的林木对外销售,并为购买方办理林权证。不是销售货物,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二、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公司承包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不得自行出让或转让。因此,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公司将其承包境内种植的林木对外销售,并为购买方办理林权证,实质上是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内将林地出租给他人,并收取租赁费的行为。对此,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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