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承建蒙牛阿拉乳制品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9〕224号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蒙牛阿拉乳制品项目设备免征营业税的请示》(呼地税字[2008]358号)收悉。经研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的规定,同时考虑到此次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内蒙古蒙牛阿拉乳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奶粉生产线设备较多的实际情况,为便于执行,现将该工程使用的不作为设备,不允许在征收营业税时从营业额中扣除的项目明确如下:
1、喇叭口、不锈钢漏斗;2、各种型号的不锈钢清扫口;3、接地端子箱。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